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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贡献奖励办法 
2006-05-26 11:00  文章来源:永安外经贸之窗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2006年4月15日修订)
 
  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永安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拟保留驻永中央、省、三明市属工业企业贡献奖,驻永金融机构贡献奖、非公企业贡献奖和个人引资奖,并制定如下具体奖励办法。
 
  一、驻永工业企业贡献奖
 
  驻永工业企业贡献奖用于奖励在永安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驻永中央、省、三明市属工业企业和永安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法人代表,设项目奖和增超收奖二个奖项。
  1、项目奖
  经审批部门立项且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和技改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一进行奖励(技改项目减半),奖金封顶3万元。
本奖励由市发展计划局牵头,市财政局、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2、增超收奖
  (1)驻永工业企业年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及附加)地方实得部分首次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按地方实得部分1%奖励。
  (2)以2003年以来驻永工业企业年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及附加)换算成地方实得财力最高年份的地方实得数为基数,当年纳税额换算成地方实得基数部分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按地方实得增量2%奖励。
本奖项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二、非公有制企业贡献奖
 
  非公有制企业贡献奖用于奖励对地方实得财力(剔除各类退税)作出突出贡献的、生产经营型非公有制企业(不包括建筑、房地产开发、纯贸易企业、娱乐业、水电、安装以及中央、省、三明市属企业为主体注册成立的各类公司)。
  1、非公有制企业年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及附加)地方实得部分首次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餐饮、商业零售为20万元),按地方实得部分的1.5%奖励。
  2、以2002年以来非公有制企业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及附加)换算成地方实得财力最高年份的地方实得数为基数,当年纳税额换算成地方实得超基数部分达到或超过20万元的,按地方实得增量3%奖励。
本奖项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等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三、金融机构贡献奖
 
  金融机构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增加贷款投入,办理其他融资,核销呆账和剥离不良贷款等方面,对永安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包括人行、银监办、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兴业行、农信社、三明农发行)的有功人员(具体评奖办法见《永安市金融贡献奖评奖办法》)。
 
  四、争取资金奖
 
  争取资金奖用于奖励向上(三明市级以上)争取到无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奖励金额以上年争取资金数为基数实施奖励,当年到资额在基数内的按千分之五奖励,超基数部分按百分之一奖励;无基数的按实际争取到资额的千分之六奖励。到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参加考评。争取到的无偿资金以银行转账凭证和有关部门的文件为准。奖励封顶5万元。属联合争取资金的,按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8:2比例分配。
本奖项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计划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五、个人引资奖
 
  个人引资奖用于奖励引荐市外客商来我市直接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生产性项目)和市政府鼓励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市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有功的个人(水电项目不列入本奖励范围)。
  1、对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中农业项目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五奖励,第二年起增资扩股的按其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二奖励,每个项目奖金总额封顶30万元。
  2、对引进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人员,除享受奖金外,再给予不同的奖励。奖励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给予上浮一级工资,引进项目资金1亿元以上的给予上浮二级工资;其子女可在全市中小学范围内自由择校。
  3、引资奖与“抓项目、增后劲、促发展”竞赛活动奖励不得重复享受,有参加竞赛活动的单位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另有引进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申报个人引资奖,但已申报竞赛活动的项目不得再申报个人引资奖。
  本奖项由市外经办牵头,市发展计划局、统计局和财政局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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