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 从2001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缴费依据为缴费人职工工资总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单位从2002年起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费;缴费个人2002年-2003年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7%,2004年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谋职业及流动就业者2002年按月325元的25%缴费。 (二)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缴费,缴费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缴费。 (三)2002年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低于325元的按月325元缴纳;2002年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费。
二、员工平均工资 1、港、澳、台资企业:800元/月左右; 2、外商投资企业:650元/月左右。 |